最近是流感盛行期,流感疫苗全台開打的同時,門診常會遇到高燒的小朋友被爸媽帶來想要驗流感。
到底驗還不驗?這是太常被問到的問題。
我們來看看美國感染學會(IDSA)在2018年的治療指引[1]中的流程圖。
引用自: Clinical Infectious Diseases, Volume 68, Issue 6, 15 March 2019, Pages e1–e47, https://doi.org/10.1093/cid/ciy866
可見如果症狀已經高度懷疑為流感,決定要不要驗流感的關鍵在「是否影響臨床決策」。如果不影響臨床決策,且病人為併發症的高風險群,那可以直接經驗性的使用抗病毒藥物。
台灣也引用類似的概念。疾病管制局在流感抗病毒藥物的使用原則[2]中提到:
「...本署依諮詢會建議,平時提供新型A型流感通報病例及其接觸者、流感併發重症、孕婦、5歲以下65歲以上、流感高風險慢性病患及流感群聚事件等使用,以減少併發重症及死亡。」
「另於每年12月1日至隔年3月31日流感疫情高峰期放寬公費藥劑使用條件,釋出效期最短之藥劑做為季節性流感治療使用」
在公費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[3]中,就有一項:
「八、 有發燒之類流感患者,且家人/同事/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 適用期間:108 年 11 月 1 日至 109 年 3 月 31 日」
學校通報不需要流感快篩
那為了通報呢? 為此特別去陳情系統向台北市政府反映,衛生局回覆如下:
「
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季節性流感防治手冊(108年12月版)規定學校「類流感」通報定義:突然發病,有發燒(耳溫 ≥ 38℃)及呼吸道症狀,且有肌肉酸痛、頭痛、極度倦怠感其中一種症狀。醫師診察病患臨床症狀,若符合衛生福利部病管制署對「類流感」症狀之定義,即可診斷為類流感 ,校方接獲通知於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資訊系統進行通報,無須額外進行快篩始能確診。
」
結論:在流感疫情高峰期,如果臨床上高度懷疑是流感,不必檢驗就可以確診,在投藥和通報上都沒有問題。
Ref:
- Timothy M Uyeki, Henry H Bernstein, John S Bradley,et al.,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by the Infectious Diseases Society of America: 2018 Update on Diagnosis, Treatment, Chemoprophylaxis, and Institutional Outbreak Management of Seasonal Influenza, Clinical Infectious Diseases, Volume 68, Issue 6, 15 March 2019, Pages e1–e47,
- https://www.cdc.gov.tw/Category/Page/jxG4AeaWmIbGXFJBDeRfDw
- https://www.cdc.gov.tw/File/Get/Y5V1QrFaY3btTyhgXWL7v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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